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 类型:转载 分类:新闻
2008-11-12 17:24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缩小itc救济措施范围
2008年10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京瓷无线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案(kyocera v. itc, no. 2007-1493)中做出判决。该判决极大地缩小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能提供的救济范围。特别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itc没有法定权限针对未在itc调查案中被列明的答辩方的下游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leo)。
背景介绍
itc是经法定授权受理不正当贸易行为指控的行政机构,包括针对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专利的指控。如果itc认定侵权成立,其有权禁止侵权产品的进一步进口以及禁止销售已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
2005年6月21日,itc立案调查了博通公司(broadcom corporation)指控高通公司(qualcomm inc. )侵犯博通公司美国第6,714,983号专利(以下简称 “第'983号专利”)一案(inv. no. 337-ta-543)。虽然itc判定高通公司没有直接侵犯第'983号专利,但却认为其诱使了无线通讯设备的第三方生产商和无线网络提供商侵权。itc发布了有限排除令,禁止部分高通基带处理器用芯片和部分含有该芯片的手持无线设备(如手机、掌上电脑)进口到美国的。
由于高通公司是博通公司起诉书中唯一列明的答辩方,受到该有限排除令限制的第三方无线设备生产商和无线网络提供商针对itc的决定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出了上诉。博通公司和itc均辩称itc有权禁止非答辩方下游产品的进口。
案件简介及判决
2008年10月14日,联邦巡回法院判定itc无权发布针对非答辩方下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 具体地说,联邦巡回法院判定“法律条文本身将有限排除令限于适用于itc裁定的违反337条款的被列明的答辩方”。因为博通公司并未在其起诉书中指明无线设备生产商或网络提供商,该有限排除令并不能禁止含有受指控的高通芯片的下游设备的进口。
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博通公司和itc提出的该判决将意味着 “未列明的、难以识别的侵权产品的进口方将可能逃避执行” 的争辩。联邦巡回法院明确指出:itc有权在下述两项“例外”情形适用时发布普遍排除令(geo):即(1) 如果“有必要防止针对限于被列明方产品的排除令的规避”;或(2)如果“存在一种违法模式”且“难以辨认侵权产品的来源”。 在这些情况下,普遍排除令可以禁止非答辩方的下游产品的进口。
但是,联邦巡回法院同时指出,在itc能够发布普遍排除令之前,(指控方)必须满足“更高”的举证责任。由于博通公司知晓含有受指控芯片产品的手机生产商却决定不在起诉书中将他们列为答辩方,法院认为,博通已经做出“战略性决策”以寻求有限排除令,而不是为寻求普遍排除令试图满足额外的法定举证责任要求。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与非答辩第三方有关的有限排除令并将该问题发回重审,以便itc能够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
实践与思考
传统意义上,专利权人可能获得广泛适用于侵权产品和其下游产品的排除性禁令,这是专利权人选择在itc指控专利侵权的最主要的原因。继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一案中改变了之前的一旦法院判定侵权后便自动给予禁令的做法后,能在itc获得排除性禁令的优点则变得更加明显。但是,本案中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极大地缩小了itc可能发布的有限排除令的适用范围。 因此,专利权人现在面对的抉择是:寻求限于列明的答辩方的有限排除令,还是为获得普遍排除令而尝试满足必要的更高举证责任?而后者是专利权人可能不能或不愿去做的。
结果是,上述判决削减了一些已被认同的itc较联邦地方法院在作为专利诉讼审理机构上对专利权人形成的优势。
(作者: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欧洲杯投注网址的联系方式:xiangwang@orrick.com)